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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港口执法监管典型案例│2025年第七期(总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2026-01-01 06:48:06 人气:

  

苏州港口执法监管典型案例│2025年第七期(总第十八期)(图1)

  为贯彻落实省、市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港口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市交通执法支队对2025年全市依法查处的港口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逐期展示。本期展示针对同一案情开展2起处罚的案件。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7月22日9时许,常熟市交通执法人员在某(中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汤某正在该公司码头现场进行电焊作业,且汤某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当事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被常熟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当事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从事港口设施维修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常熟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经调查取证,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汤某,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在某(中国)有限公司码头进行电焊作业属于港口设施维修作业,未在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港口作为特种作业相对密集的场所,电焊、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风险高、专业性强。而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在部分港口企业中依然存在,如完全无证、使用虚假证件、证件过期未复审等,这些情况极易引发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培训复审,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港口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

  此外,本期案例中还有一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案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是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规范行业秩序的法定要求。而现实情况仍存在部门企业因追求短期便利忽视备案程序的情况,合规不小事,备案是法定义务,任何对备案程序的疏忽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标签:应急安全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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